新闻资讯
上海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新《公司法》助力 破解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公司不配合困局

近日,关于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程序中被限制高消费后,公司不配合或无法配合情形下的解除限高路径引发广泛关注。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第十条新规,为这一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机制,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涤除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事实上,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关案例支持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也陆续支持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局发送协助执行函的方式,成功将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予以涤除,切实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深入研究大量司法案例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核查以下事实,并对当事人的举证思路有着明确要求。首先,会着重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在实际情况中,法定代表人多担任公司董事或经理职务,部分还持有公司股权、掌握公章等重要材料。对此,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辞去公司董事或经理职务;所持股权属于代持或已完成股权转让;若曾为公司员工,需提交离职证明、新的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若掌握公章等重要材料,需证明已妥善移交公司。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否穷尽救济手段仍无法完成变更登记也是法院审查的关键要点。由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只有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个人穷尽手段仍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时,司法才会介入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至少需证明已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向公司及股东书面发函,明确要求辞去董事、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并要求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可通过发送律师函及登报公示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可信度。

此外,法院还会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公司债务发生及履行不能的主要责任人。在公司负债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对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的动机进行严格审查,以防出现通过诉讼逃避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形,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充分的相关证据。

法律界人士指出,新《公司法》的实施以及司法实践的推进,将有效解决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配合情况下的限高解除难题,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落实,此类纠纷的解决将更加规范、高效。


扫一扫关注微信